交5000元加盟意向金却遇退款难 济南一市民起诉后获赔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2024年10月,任某为加盟甲公司项目支付5000元意向金,甲公司曾承诺该款可退,但双方最终因选址问题未签订书面合同,任某于同年11月要求退款遭拒后,于2025年1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未成立,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意向金为定金或约定不退情形,收取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甲公司全额退还意向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意向金作为行业惯例非定金,未达成合同时接收方应返还。
据案情介绍,任某为加盟事宜与甲公司进行协商,于2024年10月向甲公司账户内支付5000元。任某主张该款项性质为意向金,转账前甲公司曾承诺该款可退。双方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任某缴纳意向金后,甲公司提供了选址服务,任某未能从地址中选到满意的店铺,于2024年11月向甲公司主张退还意向金,甲公司拒绝退还。2025年1月,任某将甲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还意向金。甲公司辩称,公司已为其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并协助任某,任某要求退还费用缺乏依据,因此不同意退款。
法院方面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项目合作没谈成,意向金能退吗?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合意的意思表示、明确的合同对象、具备合法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法的目的和内容、符合形式要求。只有当前述条件具备时,合同才能有效成立。该案中,双方出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最终因选址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而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未成立。就任某向甲公司转账支付的5000元,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先告知任某该款系定金或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形,也未说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与退还的条件方式,甲公司收取任某该款项缺乏依据,应予退还。甲公司辩称为任某提供了选址服务产生交通费、餐费等损失,未就其损失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任某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任某退还意向金及相关利息。
法官表示,意向金实际上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种行业惯例,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意向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自行商定,不受法律强制规定。与定金不同,一般来讲,交付意向金后,意向方可以优先合作。在双方最终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意向金可以用来抵扣合同总价;若未能达成合同,接收意向金一方则需退还意向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若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撤销或确定不产生效力,行为人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则应折价补偿。若一方有过错,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李震 编辑:陈彤彤 校对:高新